项目编号:SDGP370500000202202000095
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东营市第一中学
代理机构:山东鲁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SDGP370500000202202000095
项目名称: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
采购人名称(公章):东营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代理机构名称(公章):山东鲁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日期:2022年4月28日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四章 磋商时间安排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和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自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500000202202000095
项目名称: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
计划投资金额:本项目总预算资金3271736.62元
最高限价:3271651.26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时按要求提供);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原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供应商所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被更换后超过6个月且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须在成交后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前提供采购人出具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盖章的变更证明材料或能体现已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变更内容的原中标(成交)通知书,未提供的取消成交资格并按弄虚作假处理。
3.3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4 针对本项目,供应商项目管理班子最低配备要求为:1名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所报人员具有合格有效的证书和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提供本单位为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指能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网上打印件;若网上打印件仅体现个人姓名(或供应商单位名称),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网上打印件及加盖注册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章的花名册;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无法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并加盖注册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供应商参与本次磋商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资料。
3.5 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均无效【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其省级分网现场查询“股东及出资信息”】;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入对应页面,自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所造成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于获取采购文件期限内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网上报名,同时进入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进行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否则投标无效。注:未注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投标人须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点击首页右侧“系统入口”模块的“投标人注册”进行注册。未办理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入库手续的企业,请登录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查看“服务指南”查看“主体信息库注册申报流程”及“CA证书办理及激活操作说明”,按程序办理完成入库手续后再自行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指定栏目。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交易乙方会员端操作手册”(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磋商时间、地点及方式
1.时间:2022年5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营区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一开标室。
3.方式:本项目实行不见面网上磋商,各供应商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开标。请各供应商在磋商前1小时内登陆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网上开标大厅,开标截止时间后请各投标人根据网上开标流程进行操作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具体操作请参考并仔细阅读“不见面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0546-8388055。
各供应商必须实时在线直至磋商结束。
八、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营市第一中学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园博路99号
联系方式:0546-6079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鲁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登州路69号
联系方式:0546-8336518、15315059663、19963637665
联系人:王女士、付女士
3.投标软件技术客服:4009980000 、0546-8388055
竞争性磋商文件
山东鲁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东营市第一中学委托,对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接受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的依法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一、项目名称:
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
本项目采购人:东营市第一中学
代理机构:山东鲁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预算(计划投资):3271736.62元
三、工程概况: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建筑面积8700余平方米,包括50米8泳道游泳场地,排球馆场地、会议室场地及训练用房等,本次招标的项目包括游泳馆墙面、排球馆墙面的装修,木饰面或岩板装饰板包柱,排球馆木地板,塑胶地面约1200平方米,石膏板吊顶,地面铺瓷砖,玻璃护栏,新风系统等。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 否)
2、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工。
七、磋商费用: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在磋商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八、报价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供应商条件
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参与磋商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供应商所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被更换后超过6个月且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须在成交后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前提供采购人出具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盖章的变更证明材料或能体现已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变更内容的原中标(成交)通知书,未提供的取消成交资格并按弄虚作假处理。
3、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针对本项目,供应商项目管理班子最低配备要求为:1名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所报人员具有合格有效的证书和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提供本单位为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指能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网上打印件;若网上打印件仅体现个人姓名(或供应商单位名称),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网上打印件及加盖注册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章的花名册;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无法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并加盖注册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须为供应商参与本次磋商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资料。
5、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均无效【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其省级分网现场查询“股东及出资信息”】;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扫描件:
- 营业执照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或五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供应商,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新版资质证书;
- 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及身份证;
- 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原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须体现供应商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的网页截图;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附件2)
(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所投产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9)。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10),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1),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加下一步磋商程序,证件、资料不全的以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资格审查,请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系统相应位置上传资信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公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不再需要现场递交。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按规定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下载磋商文件、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
二、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签章;
三、供应商磋商报价表签章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供应商磋商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送达响应文件、资信证明;
六、磋商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
七、供应商承诺项目完成时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八、供应商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及总价;
九、供应商不得对统一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税金,暂列金额等不允许调整项进行调整;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一、供应商磋商报价必须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
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以上实质性要求和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 磋商时间安排
一、答疑时间
2022年5月10日10:00时前,各供应商将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上传至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2年5月10日10:00时后不再接受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并答复后,将澄清答疑文件(答复中包括相关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发布,各供应商自行下载确认;答疑文件也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答疑会议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给予澄清、解答。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答疑材料作为磋商文件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供应商在答疑截止前未对磋商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磋商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响应文件,则认为该供应商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二)答疑中将明确的问题:
1、对施工图纸中做法及尺寸标注不明确的地方,将统一做法;
2、对新型材料及某些特殊材料的价格,预算价格中没有的,或材料价格需要明确的,采购人应统一质量标准、规格型号、价格;
3、根据工程技术难度,实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有关技术措施;
4、对施工图纸及磋商文件的有关其它问题的说明。
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问题的,则为认可本磋商文件,对本磋商文件没有任何异议。
二、磋商方式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网上磋商,各供应商无需至磋商现场进行磋商。请各供应商在磋商前1小时内登陆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 )“不见面开标大厅”,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请各供应商根据网上磋商流程进行操作并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具体操作请参考并仔细阅读“不见面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
- 磋商最终报价
本次磋商采用二轮报价法,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 第一轮报价或第二轮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完成后,通过评标系统向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起最终报价要求,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应当在要求时间内通过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会员端-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二次报价菜单进行网上最终报价。
各供应商必须实时在线,等待磋商及磋商最终报价,直至磋商结束。
第五章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供应商编写电子响应文件内容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或五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供应商,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供应商新版资质证书;
4、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
7、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原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须体现供应商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的网页截图;
8、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澄清答疑文件(非答疑汇总表,如有);
9、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10、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附件2);
1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承包内容及工程报价;
1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工料分析表;
15、拟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安排计划;
16、信用承诺书;
17、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18、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技术方案是指供应商针对工程的工期目标要求、质量目标要求、文明施工措施及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本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保证措施;
2、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
3、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方案思路;
4、对本磋商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5、本项目工作方案及相关说明;
6、施工组织协调措施;
19、对磋商文件其它条款的答复。
注: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格式为.dytf),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通过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
2、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用户登录-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山东省版)】制作生成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3、供应商应当在解密开始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工作(以网上开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且磋商文件被退回。
二、供应商报价及说明
供应商使用工程量清单和各类单项价格汇总形成总价,按总价磋商。总价以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与各供应商核对认可后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编制的。具体办法是:
(一)、工程量及磋商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及磋商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造价工程师章和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磋商控制价。
本项目的磋商控制价:3271651.26元
(二)、定额执行
可以参照执行相关定额及相关政策规定,并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三)、明确工程量
供应商依据工程设计图纸,执行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代理机构组织磋商网上答疑,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与供应商核对清单工程量,无误后供应商认可,形成统一工程量清单。
响应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总价相同;
合同工程量以代理机构在网上答疑确认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统一工程量(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统一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各供应商的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统一工程量清单计算失误、漏项,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动,执行磋商时的优惠率,经财政部门认可,按市场公允价据实调整。
(四)、材料及设备采购
1、本项目工程的材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施工现场;提供的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对材料和构配件等,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供应商把关不严,造成工程损失的,须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生产质量,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成交供应商三方共同协商,并由建设单位签证认可。
2、对工程结算文件中允许调价的材料及设备,以暂定材料价格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五)、材料定价
1、对工程结算文件中不允许调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以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为准,不进行调整。
2、暂定价部分结算时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共同认可的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3、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共同签证认可的暂定价及其它材料结算时不执行磋商时的优惠率。
(六)、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工程报价。
1、各供应商可以参照执行相关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以统一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工程预算价并确定工程磋商报价,供应商在确定工程报价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报价,骗取成交。报价包括:材料价款、运输费、装卸费、施工费、施工中的运输费、检测费、水电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方自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款,在报价时一并测算在内。
2、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及总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其成交结果无效。同时,依法处以罚款,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响应供应商在确定磋商报价时,不得低于本单位成本报价,或抬高报价、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等不平衡报价。以上行为都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供应商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指定栏目。
(二)供应商需使用本单位CA锁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解密。
(三)采购人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收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供应商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后,可于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随时撤回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重新上传新的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将不能撤回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一、磋商总则
磋商会议在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的监督下,由代理机构主持。
(一)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登陆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供应商。
(四)解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和采购人分别解密响应文件。
(五)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逐一磋商。
(七)供应商按照磋商程序,在要求时间内通过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会员端-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二次报价菜单进行网上报价。
(八)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资格审查
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新码或五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供应商,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版资质证书;
4、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及身份证;
6、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8、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原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须体现供应商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的网页截图;
9、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附件2);
10、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11、《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加下一步磋商程序,证件、资料不全的以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资格审查,请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系统相应位置上传资信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公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不再需要现场递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签章的;
2、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签章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送达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
5、磋商报价高于磋商控制价的;
6、供应商不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及总价的;
7、供应商对统一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税金,暂列金额等不允许调整项进行调整的;
8、供应商承诺项目完成时间,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9、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0、经磋商小组核实认定,供应商报价不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的;
11、未按规定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214.233.37:81/index.html)下载磋商文件、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的;
1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上传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能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或者0人,其他磋商小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磋商小组成员评标时按磋商工作纪律进行。
(二)磋商说明
1、磋商小组成员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办法、磋商方式,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成交供应商。
2、在磋商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磋商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各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参加磋商会议的人员应对磋商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行为的,取消其磋商资格。
5、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的满足“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磋商小组应认真分析评价各供应商报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对于报价差异明显较大的,应对各供应商报价组成内容,分项核实比较,确定差异较大的因素,但是一经发现存在恶意低价或低价高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磋商文件约定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磋商活动。
(三)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和磋商情况,而不依靠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四)磋商程序
1、磋商会议由代理机构代理组成员(主持人)主持会议议程;
2、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会议注意事项;
3、磋商小组应设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由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
4、讲解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标准。
5、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7、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对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明确统一工程量、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磋商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在满足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综合比较分析,认真讨论,实事求是的确定,并经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以上所有材料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采购要求供应商将有最终报价的机会。
第二阶段为综合打分。
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按照规定程序,磋商小组应对本次项目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明确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以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拟成交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最终报价相同的且技术指标优劣相同时,磋商小组将依次按供应商资质等级高、建造师资质等级高确定为第一拟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仍不能确定的,由抽签方式确定第一拟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五、建造师资质证书备案
建造师资质证书备案:建造师成交后由招标管理机构暂押其建造师资质证书。每个建造师只能担任该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采购人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如建造师没有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手续与事实不符又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成交的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
六、资料保存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封存。
-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一、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本采购项目评定方法采用百分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或技术要求,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磋商报价:(10分)
采购人在评标办法中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10% (即价格权值为10%)。
本采购项目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磋商控制价与磋商基准价之间为报价有效范围。
(二)信用承诺:(10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将《信用承诺书》编入响应文件中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三)业绩6分
供应商2019年3月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政府采购业绩情况进行评定:
供应商2019年3月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采购项目每个项目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以上打分以单个销售合同原件为准,不重复累计;得分以该项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必须同时提供:①源自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的采购公告打印件(网络打印件必须显示网址或注明网址);②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和中标(成交)公告网络打印件 [中标(成交)公告网络打印件须源自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且显示中标(成交)内容、中标(成交)金额和网址];③采购合同原件;
以上资料中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中标(成交)金额、合同金额应相符,否则,磋商小组一律不予认可。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小组一律不予认可。
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进行网上核查,如有虚假业绩,取消其磋商资格。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业绩资料原件扫描件或网页截图须按磋商文件编制要求全部编制在响应文件中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磋商时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四)本项目技术方案:74分
磋商小组成员从以下内容进行打分,有该项内容的得相应分值,每缺一项该项不得分。
1、对本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保证措施(12分)
(1)本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8分;
(2)本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10分;
(3)对本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保证措施进行了分析,方案全面合理,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保证措施,得12分。
2、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12分)
(1)有本项目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得8分;
(2)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任务方法得当,合理可行,得10分;
(3)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任务明确,方法得当,措施有效,得12分。
3、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方案思路(12分)
(1)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描述,得8分;
(2)对本项目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思路方案,得10分;
(3)对本项目的理解策划准确、思路清晰,总体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12分。
4、对本磋商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13分)
(1)提供本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得9分;
(2)根据本项目概况、建设要求、实际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合理性处理措施,得11分;
(3)对本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针对性强,对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得13分。
5、本项目工作方案及相关说明(13分)
(1)对本项目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有合理性方案,得9分;
(2)工作方案较明确、思路较清晰,基本能满足项目需求,得11分;
(3)结合项目特点,叙述内容全面详实且简明扼要;指导思想较明确,合理性、完整性等方面,符合本项目需求,得13分。
6、施工组织协调措施(12分)
(1)本项目有施工组织协调措施描述,得8分;
(2)对本项目有施工组织协调措施进行分析,合理可行,得10分;
(3)结合项目特点,叙述内容全面详协调措施实合理性、完整性等方面,得12分。
供应商技术方案部分最终得分以磋商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数为准。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 签发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自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磋商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该工程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成交供应商和分包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施工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成交供应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和减少。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成交供应商已报送的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有关部门考核评定、颁发的有关建筑施工、管理方面的岗位证书及身份证逐一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采购人都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如果工程质量最终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除赔偿采购人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10%的违约金。
(五)本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项目进展和财政支付进度拨款,拨款比例按照财政拨付比例执行。
(六)合同工程量以代理机构在磋商答疑会确认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统一工程量(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统一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供应商的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统一工程量清单计算失误、漏项,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动,执行磋商时的优惠率,经财政部门认可,按市场公允价据实调整。
磋商时的优惠率=1-[成交价格/磋商控制价]。
合同金额以最终报价为准,分项报价根据总报价下浮比例【(基础报价-最终报价)/基础报价】同比下调。
(七)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确定的工程项目内容、质量技术要求,如果更改,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全部竣工资料送达财政局,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 成交供应商逾期交工的,每日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竣工时间后三十日内仍不能提供合格工程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供应商成交后在施工现场立即安装人脸识别签到系统,并在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前完成项目部管理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十一)所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或劳资员)】实行刷脸签到、签退制度,每天刷脸2次,上午、下午分别刷脸一次,无故不刷脸一次罚款1000元,该费用由采购人从施工费中扣除。考勤制度由采购人统一负责,刷脸签到机与主管部门系统联网,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核查。
(十二)供应商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台账。供应商在“禁用区”和施工现场应当优先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严禁租赁和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未完成编码喷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不受限制),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十三)工程保修期执行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定,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各方责任、义务
一、采购人责任及义务
(一)采购人应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好磋商活动。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对供应商使用的重型货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供应商必须使用有资质的重型货车运营企业,不得使用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货车,如存在以上突出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
(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
(六)对供应商建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台账进行管理。供应商在“禁用区”和施工现场应当优先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严禁租赁和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未完成编码喷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不受限制),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二、供应商责任及义务
(一)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一律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签章。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及时送达。
(四)本项目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成交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成交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0-100万元部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
100-500万元部分,按成交金额的0.7%计算。
(五)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供应商在成交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擅自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供应商必须使用有资质的重型货车运营企业,不得使用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货车,如存在以上突出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九)供应商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台账。供应商在“禁用区”和施工现场应当优先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严禁租赁和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未完成编码喷涂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不受限制),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十)供应商一旦前来参加磋商活动,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磋商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参加磋商活动、操纵或恶意串通以及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其磋商资格。
-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投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提起投诉。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一、提出询问:
如果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三)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招标人负责质疑答复。招标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如果投标人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送达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和改进纠正。
(六)投标人在送达书面质疑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送达书面质疑时间以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三、提起投诉:
(一)投标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五)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六)投标人在送达投诉书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送达投诉书时间以东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七)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十)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一)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磋商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成交或未成交原因。
●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释。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
3、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4、授权委托书
5、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6、质疑函
7、投诉书
8、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监狱企业证明函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1:
XX公司(单位)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东营市第一中学游泳馆室内装修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XX公司(单位)承诺所供产品均为原厂正品,不使用任何劣货、假货等产品。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誉,防止低于本单位成本报价或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防止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防止本单位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骗取成交;防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防止在成交后违规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防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磋商期间承诺的售后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据不完全履行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如果本公司出现以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信用承诺书》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XX公司(单位)的不良行为或记入诚信档案。
二、依法禁止XX公司(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以及对XX公司(单位)和相应人员的处罚处理。
供应商(公章):
二〇××年 月 日
附件2:
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
我单位清楚知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不参与串通投标。
二、我单位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串通投标的相关条文规定。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失信惩戒、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相应刑事责任,无任何异议。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1:串通投标情形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MAC主机制作或上传响应文件;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附属设备打印、复印;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在某一特定区域(极端个例情况除外);
8、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加密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
员为同一人;
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
差异;
13、不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资料或者响应文件相互混传;
1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
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附2:串通投标的相关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附件3:
工程量清单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编号:现阶段(二选一)
□1、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且6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2、有在建项目,被更换后超过6个月且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须在成交后成交结果公告结束前提供能体现已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变更内容的原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未提供的取消成交资格并按弄虚作假处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7: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 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或印鉴或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8: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0: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章):
日 期:
附件1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 期: